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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记者11日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赔偿委员会已下达决定书,决定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赔偿临漳县官村村民刘俊海、刘印堂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575292.63元和609785.55元。此前这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近15年。
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决定书是6月9日晚送达两位当事人的。
1988年2月27日,河北临漳县官村发生了一起纵火案,造成4死1伤。随后,该村村民刘俊海、刘印堂作为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两人在被认定为这起特大命案的凶手,关进临漳看守所,一呆就是15年,直到2003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宣判二人无罪释放。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赔偿刘俊海和刘印堂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575292.63元和609785.55元。
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被释放后,就和刘印堂一起向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在向临漳县人民检察院和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时,都没有得到合理答复。后来又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刘俊海和另一名当事人刘印堂的儿子刘俊杰都表示,赔偿要求最近终于得到一定的满足,他们表示欣慰,但还希望能得到进一步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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