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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备受社会关注、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的山东省庆云县“5.12”特大鞭炮爆炸案,近日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县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被告人杨洪印、肖秀兰、杨之通、杨广凯系庆云县庆云镇农民,被告人王云增、任秀荣系乐陵市朱集镇农民。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2日上午,在庆云县庆云镇杨庄子村后的一处违规加工鞭炮作坊里,被告人王云增和任秀荣使用从被告人杨之通处购买的氯酸钾、膨胀粉与其它原材料,先后3次勾兑烟火药共50余公斤,并将烟火药装入鞭炮筒子,后二人到该作坊业主杨洪印家中休息议事。就在他们离开期间,即当日13时30分,因雇佣村民违反规程操作,引发鞭炮作坊爆炸,造成在此打工的民工1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并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等财物不同程度毁损价值7.6万多元。
另据公诉机关查明,该鞭炮作坊是自2008年冬天起,由被告人杨洪印与乐陵市朱集镇农民王清国(已经在爆炸中死亡)合伙借用杨庄子村闲置房屋开办的,无鞭炮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杨洪印负责投资和联系提供场地,王清国及其妻即被告人任秀荣负责组织生产,杨洪印之妻即被告人肖秀兰提供后勤服务并管理雇佣的民工。自2008年冬至案发时即2009年5月,该作坊先后从被告人杨之通等多人处购买氯酸钾(俗称盐波)、膨胀粉、硫磺、银粉、凝固粉、鞭信子、鞭筒子等制造鞭炮的原材料,私自搅拌配制烟火药1750余公斤,非法加工各种鞭炮200余万头。
爆炸发生后,被告人杨广凯在明知被告人杨洪印涉嫌犯罪在逃的情况下,曾将自己的轿车驾驶至两人约定处与杨洪印的商务车进行掉换,为杨洪印逃避抓捕提供便利条件,后两人均投案自首。
该案庭审后,鉴于案情特别重大,法院决定择期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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