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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庭审观察:律师认为其具有无限防卫权
2009-06-16 14:41   南方周末  网友评论 条,点击查看

  6月16日午8时30分,“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庭审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进行。

  上午11时,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我和其他来自外地媒体的记者,都在法院外面等待消息。

  据旁听者介绍,邓玉娇的母亲、姨妈和爷爷参加了旁听。

  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和控辩方提交的全部为书面证词,没有证人出庭。

  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及其家人快速离开,无一接受媒体采访。邓玉娇代理律师也一直未接听电话。

  宣判后,聚集在法院门口等待消息的人们,渐渐散去。

  而此前我所关注的三个有关庭审的问题,都有了答案。

  辩护:从“强奸未遂”到“正当防卫”

  据巴东县公安局5月18日做出的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 消费。雄风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因黄德智提出的异性洗浴服务,被邓贵大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此后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击邓贵大,邓贵大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

  5月18日,律师夏霖、夏楠接受邓玉娇母亲的委托,成为邓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并于5月21日上午和下午在巴东县看守所两次会见了邓玉娇。会见结束后,两位律师情对外透露,邓玉娇在会见过程中介绍了她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况。

  5月25日晚8时,两位律师向警方提交一份控告书,称案发时在现场并被刺伤的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犯罪,要求警方立即将黄德智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早在5月22日,据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通报,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邓玉娇母女另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少鹏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钢作为代理律师。

  巴东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在6月16日的庭审中,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 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据旁听者介绍,在16日的庭审中,邓玉娇辩护律师主要围绕无限防卫权展开。

  5月31日,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庭审中,控方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

  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他们依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认为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旁听者介绍,此次庭审,“邓玉娇案”被害人邓贵大、受害人黄德智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前,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认定,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

  据此,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另外,公安机关已对黄德智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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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但不是犯罪,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对此没有争议,因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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